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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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 111年05月11日)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