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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 111年05月11日)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