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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53 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