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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1日)
第 61 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