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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4年11月16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