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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96年04月25日)
第 2 條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實施,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內容,除第四條規定外,依當事人之約定;當事人未約定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