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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96年04月25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付款方式,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