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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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96年04月25日)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