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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96年04月25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制:
(一)自主檢查。
(二)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三)矯正及預防措施。
二、工地安全及衛生:
(一)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二)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
(四)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
三、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
四、交通維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