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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年12月24日)
第 10 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