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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年12月24日)
第 12 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