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年12月24日)
第 4-1 條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