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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88年12月24日)
第 9 條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