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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101年04月02日)
第 12 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