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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 100年04月25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三份。
二、戶籍謄本或身分證件影本一份。
三、建築工程經歷證明文件一份。
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建築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六、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五張。

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於依建築師檢覈辦法申請檢覈及格者,免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