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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86年06月25日)
第 12 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得依下列方式給予適當獎勵:
一、頒發績優建築投資業獎牌。
二、優先核准申辦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並依國民住宅相關法規,酌予增加核配戶數。
三、先建後售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個案,得協調金融機構依工程進度給予建築融資,並酌予優惠建築融資利率。
四、發生財務調度困難時,得協調金融機構予以紓困。
五、其他相關之獎勵事項。

前項第三款融資額度及利率,由內政部每年度會商金融機構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