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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 101年02月01日)
第 5 條
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