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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 101年02月01日)
第 6 條
經營危險行業住戶遷離公寓大廈時,其補償義務自遷離之日起隨同消滅;並得向其他住戶請求返還其所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之未到期部分。

依前項規定返還補償差額費之住戶,得向其他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