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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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 92年03月26日)
第 2 條
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
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