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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 92年03月26日)
第 3 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