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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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 92年03月26日)
第 9 條
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