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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