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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1 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