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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5 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