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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7 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