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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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8 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