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20 條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