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3 條
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