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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9 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