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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6 條
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