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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 74年06月26日)
第 4 條
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