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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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93年06月14日)
第 5 條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