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112年04月19日)
第 11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