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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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4年10月31日)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