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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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4年10月31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併公告之。
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內容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