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年11月01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