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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年11月01日)
第 11 條
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