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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年11月01日)
第 13 條
受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評鑑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