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94年11月01日)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關(構)、公會團體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專責業務主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認可證書。認可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申請補發。

前項申請換領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