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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5 條
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業務。

檢查員於換發檢查員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檢查員證。但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檢查員逾期未換發檢查員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