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