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5 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