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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