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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3 條
室內裝修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室內裝修業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內政部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內政部逕為廢止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