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28 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