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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
一、申報書。
二、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
三、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由下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一、標準檢查: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
二、評估檢查:評估檢查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