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3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