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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