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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