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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18 條
一般走廊與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構造及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一般走廊:
(一)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興建完成之建築物依下表規定:
二、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應依下表規定: